沒有不計代價的真實發現

„Es gibt keine Wahrheitsfindung um jeden Preis.

 

- Prof. Dr. Werner Beulke, Passau“

 

-專訪帕勺 (Passau) 大學法學院院長,刑法、刑事訴訟法暨犯罪學講座Prof. Dr. Werner Beulke (布意克) 教授[1]

 

採訪、紀錄以及翻譯:吳俊毅[2]

 

 (本專訪已經發表於「法學講座」 11/2004)

 

 

Prof. Dr. Werner Beulke的介紹

 

Prof. Dr. Werner Beulke (布意克),柏林人,194512日生,在柏林渡過他的青少年時光並且開始法律的學習。兩個學期柏林的法律學習生活之後,他轉往杜賓根大學繼續法律的學業。在杜賓根停留了兩個學期,又轉到哥庭根大學,就這樣一直到法律學習階段結束。接著,布意克教授仍舊在尼德薩赫森邦完成他的法律見習階段 (Referendar)1974年,布意克教授在哥庭根大學取得博士學位,1978年也在同地點完成他的教授資格論文的撰寫。1979年,布意克教授首先在康斯坦茲 (Konstanz) 大學擔任教授,開始了他的教學研究生涯。自1980年起,他接受帕勺 (Passau) 大學的刑法、刑事訴訟法暨犯罪學講座的教職,擔任該校的法學院教授至今。

 

Prof. Dr. Werner Beulke的研究興趣以及重要著作

 

布意克教授的主要研究興趣之一是在青少年犯罪,看完他所選擇的博士論文題目之後,對此應該不難發現,1974年,布意克教授以「青少年以及剛成年人的財產犯罪行為」(Vermögenskriminalität Jugendlicher und Heranwachsender)為題提出他的博士論文 (本論文由Prof. Dr. Friedrich Schaffstein指導),走的是經驗的犯罪學研究方向。後來,布意克教授也從Prof. Dr. Friedrich Schaffstein手上接下「青少年刑法」(Jugendstrafrecht, 位於斯圖加特的Kohlhammer出版社出版,)的編寫工作,成為本書的第二棒作者,到2002年本書已經刊行到第14版。

 

此外,刑事訴訟法也是布意克教授的另外一項研究興趣所在,1978年,布意克教授選擇以「在刑事訴訟程序當中的辯護人 - 功能以及法律地位」(Der Verteidiger im Strafverfahren – Funktionen und Rechtsstellung) 作為他的教授資格論文題目 (本論文由Prof. Dr. Hans-Ludwig Schreiber所指導),他從辯護人因為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所具有的權利作出發,分析其在整個訴訟程序當中的功能,藉此來確定辯護人在刑事訴訟當中所具有的地位,他所提出的「限制的機關理論」 (eingeschränkte Organtheorie) 以及多年來從各個面向對於辯護人所作的廣泛研究成果,將他推向德國辯護人研究的教父級地位。1994年,布意克出版了他的「刑事訴訟法教科書」 (Strafprozessrecht; 由位於海德堡的C. F. Müller出版社出版),本書是目前德國最暢銷的刑事訴訟法教科書,幾乎到是到了法律系學生人手一本的程度,本書也是法學教授在課堂上經常推薦的入門書,20044月已經出版第7版。另外,布意克教授還參加了「Löwe-Rosenberg刑事訴訟法注釋書」 (Löwe-Rosenberg, StPO-Kommentar) 的編寫,負責第137-157 (21冊,2002年第25) 以及第153c-154b (24冊的增訂版,2003年第25)

 

鮮為人知的,布意克教授的研究觸角也擴及到了實體刑法,1998年起,他接下了德國敏斯特大學教授Prof. Dr. Johannes Wessels所創、德國當今刑法教科書市場佔有率最高的「刑法總則教科書」(Strafrecht AT; 也是由位於海德堡的C. F. Müller出版社所出版) 的編寫工作,成為第二棒的作者,到2003年,本書已經出到第33版;2001年,他在此基礎之上又出版了一本名為「刑法考試課程() – 初學者的案例以及複習書」(Klausurenkurs im Strafrecht I – Ein Fall- und Repetitionsbuch für Anfänger,由位於海德堡的C. F. Müller出版社出版) 的實例練習書,本書到2003年已經出版到第2版。 

 

訪談時間:2004219日下午

訪談地點:帕勺大學Nikolakloster大樓布意克教授辦公室

 

 

筆者: 誠如您在自傳裡所提到的,您在柏林出生長大並且在那裡開始法律的學習。1978年在您的教授資格論文階段結束之後,您首先是在康斯坦茲大學教書。從1980年起,您在帕勺大學這裡擔任專任教授。為何您會直接把這兩個大學當成是您刑法學者生涯的起點?

 

布意克教授: 我本籍就是一個柏林人,而且在柏林渡過了我整個青少年的時光。不過,基本上我是在哥庭根大學接受到學術上的訓練,而且因此 (就學術上來看),我覺得我是一個哥庭根人。在跟Prof. Schreiber寫完我的教授資格論文之後,1979年我找到了一個位子;在德國,一開始大多是這樣,找得到工作,卻沒有太多的大學可以選擇。當我還在寫教授資格論文的時候,我就得到了第一個機會,這是來自於康斯坦茲。就這樣,我去了這個非常漂亮的康斯坦茲大學,而且,假如沒有更加具有吸引力的位子 (也就是在帕勺大學可以擁有一個屬於我自己的講座位子) 可以給我的話,我也會相當樂意待在那裡。因此,一年之後我換到帕勺大學,一個當時還很新的大學。這個大學在當時有著年紀幾乎都和我一樣大的年輕教授。這樣充滿了令人愉快、活潑以及蓄勢待發的氣氛,就像是大多數的大學剛剛成立時的情況。還有,由於帕勺大學自一開始濃厚的、國際化的發展方向也吸引著我。在帕勺這裡,提供了一個所謂的專門針對法律人的專業外國語言訓練。這也就是說,學生不是只有學外語,而是在各該國的法律當中,身歷其境地上課。再加上許多帕勺大學和外國大學所締結的交換協定,因此,大多數的學生都會到國外去個一年。參加國際交換學生的比率,在我們這個小大學,相較於其他德國的教育單位也是高出非常多的。此外,相當多的外國學生來到這裡,帕勺的國際化氣氛也因此變得濃厚了。這是我打從一開始就非常喜歡的,而且直到今天,這個國際化的氣氛都沒有失去他的光茫。相對地,我們穩定且密集地致力於繼續擴展國際關係。我的大學也是由於對世界的開放性以及國際化的嗅覺而聞名於世。因此,我當時樂於前來帕勺,而且後來也很樂意留下來。我在這裡遇見了很友善的同事,以及極為優渥的工作條件。另外,在這個地方,我娶了一個帕勺的人,所以,在這裡我私人方面也變得是很愉快的。因此,這麼長的時間下來,我都是熱愛此地。我拒絕了兩個來自其他德國大學的力邀,並且決定待在帕勺,從沒後悔過。直接相較於我的故鄉柏林,帕勺對我有一個強烈的吸引力。我所選擇的家,是一個很美的城市。這個城市在二戰絲毫未被摧毀,而且她的位置以及巴洛克式的建築方式讓人印象深刻。

 

筆者: 從您的博士學位論文以及教授資格論文可知,1974年,您在哥庭根大學以「青少年以及剛成年人的財產犯罪行為」(Prof. Schaffstein所指導) 為題撰寫您的博士論文。這本論文可以歸納成犯罪學的方向。後來,您也在哥庭根大學以您著名的、對辯護人功能及其地位的論文 (Prof. Schreiber所指導) 完成您教授資格論文撰寫的階段。您的教授資格論文是涉及到刑事訴訟法的領域。從您目前的發表著作目錄可知,您的研究重點,一方面是在刑事訴訟法,且另外一方面是在犯罪學。1998年,您自Prof. Wessels那接下了 - 重點系列:「刑法總則」的編寫工作 (自第28版開始)。基於什麼樣的理由,Prof. Wessels會將您選為他的這本書的接棒人?

 

布意克教授: 您完全正確。在我的學術跑道剛開始時,我主要是在犯罪學以及青少年刑法的範圍裡面耕耘。Prof. Schaffstein (我的博士論文指導教授) 是青少年刑法教科書的作者,他很早就跟我預告,我日後應該接下他的教科書。這只是中間所發生的。可是,我並沒有只是侷限在成為一個青少年刑法的學者,進一步說,當完成教授資格論文的同時,研究工作的重點轉移到了刑事訴訟法上面。許多年後,我甚至寫了一本自己的刑事訴訟法教科書,這本書可說是刻劃了我整個的學術未來。這本書的成功一直到今天都還是相當令人感到興奮的,而且不久之後經常更新的版本變成是有必要的。至此我就跟資料形影不離,而且刑事訴訟領域裡的工作讓我樂在其中。身為一個作者,我有一個對我而言是很清楚的印象,就是去寫讓學生也可以了解我真正想說的。我努力地去顧及到讀者的水準,並且,儘管有好的理論基礎也不至於把這本書給塞暴了。在我看來,一本好的教科書是可以讓學理的深度和與教學有關的簡化在中間取得一個平衡。當年Wessels先生在找接棒人時,由於我在刑訴教科書的成功表現,我佔有了優勢。我根本不是Wessels先生的學生,而是只有在一些會議場合以及友善的聯繫上,認識這本出色教科書的作者而已。不過,我們是相見恨晚,而且我很高興,Wessels先生認為,我是他畢生事業的適當繼任者。因此,幸運再度眷顧我,可以接下在德國被最多人所閱讀的刑法教科書。我努力讓這本書作了一點現代化,而且,我希望,我也成功地保存了這本書的高學術水準。幸運地,目前沒有流失任何讀者。這本書向來就具有一個適當的整合,雖然在我看來,這本作品並不是一本好懂的書 (數十年來的想法最後都被融入到這本書裡面了)。總則教科書的工作在今天佔據了我最大部分的時間。我有著能力極佳的助理團隊作為後援,經常可以得到改進意見。我們討論了很多,而且這些對話的結論之後就用精鍊的句子融合到新的版本當中。我認為,本書的優點之一在於,所有新的法學思考方向至少在一開始都有被一起思考過了。

 

 

 

 

 

(左圖)布意克教授就是在這個研究室裡編輯數本暢銷的教科書

 

 

 

 

 

 

筆者: 當您在教授資格論文階段的時候,您的研究興趣轉移到了刑事訴訟法。您的研究重點特別是在於辯護人以及辯護。最後您提出了限制的機關理論。這個想法是怎麼來的呢?

 

布意克教授: 當時在尋找適合作為教授資格論文的題目時,我並沒有刻意地去想說,這個對於辯護人有利的判斷應該會塑造我的另外一段職業生活。甚至,一開始思考所得出的想法跟後來所實現的是完全不同的。首先,辯護人在我腦海中所浮現的畫面是,他只是代表他當事人的利益,並且他的法定權力不會有任何的限制。因此,我想說,無論如何要去弄出一個辯護人的模型,不過,後來我認為這個模型是錯誤的。我越是深入到資料當中,並且越遠地去熟讀百年的訴訟法學,則愈是清楚地覺得,辯護人為所欲為以及辯護人只是當成純粹被告的利益代理人,這兩個辯護人的想法,最後不但和我們歐陸的傳統不符,而且也無法使辯護人的問題妥當地解決。必須找出一個解決的方案,一方面,將辯護人從法院的關聯性給解放出來,不過,另外一方面,又尊重到真實發現的一般程序目的。就這點來看,當辯護人不允許阻撓訴訟目的達成時,他同樣應該被納入到真實發現的程序。這也並不當然是說,對抗刑事訴訟請求權不再是他的任務。相反的,他應該強烈地檢驗國家的行為,並且用所有法治國的方式為他的當事人講話。假如在個案當中,國家刑罰請求權的正當性已經無法用法治國的方式被證明,辯護人必須努力為他的當事人主張無罪判決。他不許害怕和國家刑罰機關發生衝突。相反地,他的法定權力界線就被逾越了,當他採取欺騙的手段,或者,他教導當事人杜撰不實的答辯。這個看法的合理性呈現出,在德國以及整個歐陸長期的傳統,相較於對辯護人的相反看法 (辯護人可以說是和他的當事人坐在同一條船上),前者是比較能夠讓我信服的。相較於一個辯護人,其被視為純粹當事人的利益代理人,而且在極端的情況甚至會去作虛偽的答辯,一個誠實的辯護人 (他不自認為係等同於被告),我認為,對於辯護人是有利的,比較能好好工作。在此同時,我自己同時也在擔任辯護人,而且隨著年復一年對於這個答案具有優先性的確信,我將會被贊同。當我不是順著被告說話時,法官會較認真地聽我所講的,而且這也強化了我的影響力。在我教授資格論文當中根據舊傳統所詳細發展的,我將它稱作所謂的限制的機關理論,我一直認為這是正確的。令人驚訝而且對我來說相當高興的是,在此期間,也有其他的學者和一大群法院支持這個答案。「限制的機關理論」的這個稱呼清楚地說明了,一方面,辯護人既不是國家機關,另外一方面,也不是一個犯罪的同夥。所以,在將來也應該是這樣。

 

對我接下來的職業發展生涯來說,選擇教授資格論文的題目是一個重要的轉捩點。辯護人的主題至此總是再度讓我去忙碌。二十年來,我和我教授資格論文指導教授 (Prof. Schreiber) 共同成為一本在此期間相當成功的系列叢書的編者,這本書就名為「刑事辯護實務」(Praxis der Strafverteidigung)。在許多的論文裡,我處理過辯護人的主題。最後,從六年前開始,我也是聯邦律師公會所屬刑事委員會的客座委員,在那裡,以最高的標準來討論辯護的問題。因此,辯護再也離不開我的全部生活,而且,也和我大學的教學活動持續地影響著我的生活。這是很有好處的,我可以把在實務所獲得的經驗融入到教學上、教科書以及其他的著作裡面。這些是顯而易見的,而且,透過和法院、檢察署以及當事人往來的體驗,經常開啟全新的、極為有趣的以及令人興奮的視野。在這樣的情境之下工作,讓我因此樂在其中。

 

筆者: 我在報紙 (Die Welt 2003227) 看到您對於Magnus G案的專訪[3]。在本案可發現,縱使如同德國的法治國家,偵查機關的輔助公務員,為了調查案件,在偵查程序當中多多少少會對被告動用刑求。與這個案子有關的,我想再請教您一個問題。根據您的看法,著眼在人權的保障,在調查程序當中,德國辯護人的功能以及地位應該如何來強化?

 

布意克教授: 您所談到的具體的刑事訴訟程序,這段時間在德國已經變成相當地熱門。謝天謝地,當時並沒有對被告使用暴力,不過卻是以暴力對他加以恐嚇,倘若他不說出被勒贖被害人的藏匿地點的話。當時,首先是涉及到,警察為了救出被劫持的小孩子;當然這個小孩很遺憾地已經死了。因為涉及到刑事公務員,可是,犯罪的調查當然至少也扮演了次要的角色。就這一點來說,程序顯示出,辯護人在偵查程序的權利以及參與權還是極少被擴張的。只有在缺乏辯護人參與之下,才會發生下令刑求的情形。不過,在偵查程序當中,最先的詢問是特別重要的,因為,整個程序的轉捩點會在這裡被呈現出來。重要的程序資料大多是在偵查程序的最前面的時期被收集,而且專業輔助人的缺席,對於被告來說,影響會是特別要命的。可惜的是,在德國刑事訴訟法,偵查開始時,在這個問題上,給予刑事訴追機關一個大的自由空間:是否要請律師?當涉及到實行資本犯罪的指控時,上述是特別有問題的。不過,刑事訴追機關在這裡卻經常理所當然地這麼作,因為,他們認為,應該迅速地處理,所以沒有時間去請辯護人。以上是您所提到的 von Metzler[4]案的特殊事實。我完全可以理解警察為了救被劫持小孩生命的作法。不過,警察這個預防的措施當然還是要根據法治國的標準來被檢驗。從我的觀點來看,在我們以及世界上所有民主、法治的國家,都有一個不受限制的刑求禁止 (Folterverbot);在這個悲慘的案件,刑求禁止也不允許有例外。這段時間在我們這邊有一個很情緒化的討論被點燃:是否為了救人,例外地動用刑求還是不被允許的?像是比方,當涉及到很多的人數時。很多人認為,為了救一個人 (譬如,在具體案件當中被危及的小孩) 的生命而動用刑求,可以用緊急避難來阻卻違法。當然,我也認為小孩的生命是一個非常值得保護的法益,而且沒有人會阻止小孩的父母去要求使用所有的方法。儘管如此,國家還是不許使用刑求的方式。刑求已經毫無疑問地被用了千年,而且今天世界上還有多數地方,在那裡,令人遺憾地,相同的方式還在被使用。不過,戰勝刑求算是偵查的重大成就,而且沒有人現在應該去實行新的相對化。在刑求禁止,不許有妥協,因為以這個方向立論的人,掏空了根本的基礎。不論風險有多大 (為了消除風險而動用刑求 對一個人的危險、十個人的危險、一千個人的危險) ,對於危險的造成者和可罰行為人,都必須堅持普遍地放棄國家的暴力使用,以求避免與此有關的倒退,因為,假如在這裡潰堤了,則之後我們也會在無法被證明的謀殺案件時允許刑求;緊急避難的思考可以正當化全部。可是,部分回歸到老祖宗的時代,我認為也是不值得支持,當這個作法打著生命保護的大旗而充滿在我們同胞的身體裡面時。在恐怖主義的時代,我們也不可以放棄我們刑事訴訟程序的法治國要素。我對於美國政府的新思考模式感到不以為然:把恐怖份子關在古巴[5],用這個方式把美國刑事訴訟程序的法治國保障給扣留起來。我認為,我們法治國的程序不只是被創造來用在好天氣的時候。刑求禁止不允許在暴風天時根據這樣的推動力而失效:手段治癒目的。程序上的原則必須經得起任何的撼動,否則會一無所有。我們不需要為在全部文明世界所被接受的刑求禁止而感到不好意思,而且,刑求禁止在可能較高位階的生命保護觀點之下也是堅決反對任何的質疑。在結論上,下令刑求也必須被制止,因為,當實行刑求不被允許時,這樣的罪惡可預期地也不得被提出。我們全部都必須清楚地知道,使用刑求是獨裁者們的一個重要特質 民主人士是不會作刑求的。

 

筆者: 聯邦司法部計劃修正刑事訴訟法。本次修法的重點之一是加速程序的進行。上星期紅-綠聯盟 (根據Die Welt 2004214日的報導)[6] 提出刑訴改革草案。根據草案,除了目前辯護人在檢察官詢問時可以陪同的在場權之外,未來也將加入提問權 (Fragerecht)。這兩個利益 (程序的效率以及被告保護) 之間可能的衝突要如何才能獲得平衡?

 

布意克教授: 我們的刑事訴訟法係根據不同程序準則的衡量而被創造。當然,實質的真實發現是重要的程序目的。不過,在個案,可能會和這個認知有所重疊:真實只允許用合法的方式被發現。對於所有可能的被告,我們現在都強調要尊重屬於至高價值的法治國規則。迅速的原則也是有著非常重大的意義。除此之外,被告的主體地位以及他對於程序進行的影響總是必須被考慮。我已經指出辯護人儘早參與程序階段的必要性。我們的程序法因此一向是不同程序原則之間衡量的結果,並且在我看來,刑事訴追效率的觀點向來被過度地認為是重要的。特別是值得批評的:被告被賦予太少可以影響程序進行的可能性。您所提到的立法建議將會在這裡以令人感到愉快的方式作出部分的改變。比方,根據現行法,在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辯護人並沒有在場權。實務上係如此看待,在警察那邊,被告長時間地主張緘默權,直到他的辯護人「甘願地」被允許。不過,這並不是問題的充分解決,因為很多被告就是沒有一個對於同樣詢問策略的認識。所以,值得支持的是,未來在警察詢問時,辯護人的在場權明文地被保障。在檢察官詢問證人時,辯護人的在場權也應該被實施;我同樣將這個權利視為是有利的。我相信,程序在最後並不會由於辯護人的在場而拉長,因為辯護人可以藉此在一開始就參與:據此來相對化,或者也許甚至可以糾正證人的陳述。在一些案子當中,將可以直接透過辯護人早期參與偵查程序而完全避免冗長且多餘的刑事訴追措施。在證人陳述時,辯護人在場權的擴大似乎是特別重要的;證人的陳述可以過錄影而在之後的訴訟階段播放。之前證人的詢問可以移轉到審判程序的這個部分,根據聯邦政府目前的計劃,應該是會被擴大的。因此,已經成為性犯罪被害人的女性證人可以省去多次的詢問。另一方面,被告必須有權,至少在整個程序進行當中密集地與對他不利的證人對質。在有實行性犯罪嫌疑的情形,這個對質的權利從未被允許出現;為了對質權的有效行使,辯護人的參與通常就顯得是必要的。辯護人的及早參與變成是更加重要,不但當刑事上的偵查程序可以移轉到刑事審判程序 (如同目前聯邦眾議院裡面的一些草案所建議的) 時,而且當刑事審判程序也還應該可以對民事程序有拘束力時。一個來自於偵查程序及早參與階段的不利證詞,不但決定了他刑事上的命運,而且也決定了他民事上的命運,因此,對於被告的風險將會增加。對於這個由某些政治人物所提出的刑事程序移轉到民事程序,我認為是極為有問題的,並且因此在目前的立法程序進行當中,在擔任聯邦眾議院法律委員會專家時,我強烈地表達反對這個修法計劃。

 

筆者: 根據您的觀察,在您教授資格論文出版後二十六年的今天,辯護人地位以及功能的理想與現實之間的距離有多大?

 

布意克教授: 總的來說,我的印象是,在德國,過去數十年間,辯護人的文化有了巨大的變化。我們有了很多的專業辯護人,比從前擔負了更多的責任,並且更有自信地在工作。新的律師世代已經養成,在我看來,這個世代是符合我在二十六年前所提出的辯護人形象;而且,我一直認為這個形象是適合當前以及正確的。辯護人的獨立性在許多方面都變得是明顯的。今天在自己的專業雜誌裡也被熱烈地討論,而且辯護人可以一視同仁地和檢察官與法官聯繫。今天對於辯護人較多的尊重也是有利於被告的,而且當然我希望,之所以會這樣,有那麼一點點是因為我的研究所造成的。

 

筆者: 您也是由Prof. Schaffstein所創立的「青少年刑法」這本書的繼任者。您可不可以從犯罪學的角度指出,在德國最迫切且嚴重的青少年問題?以及從刑事政策的觀點,相關的對策是什麼?

 

布意克教授: 在一個像是我們這邊人口眾多的社會,當然會有非常多現實的問題。家庭結構的解體應該確定會首先被提及,這也造成了我們的青少年不再能獲得家庭的協助,青少年需要這個協助才能在我們社會當中循規蹈矩的長大。養育者沒有把關心、疼愛以及時間給小孩子。青少年犯罪行為人,有很大的比率是來自於父母婚姻破裂的家庭。單親媽媽經常無力獨自處理小孩的問題。由於學校也無法提供足夠的約制,當地週圍環境的影響遂增加了 也就是來自城市問題區域的其他青少年。犯罪以及暴力的增加就是這樣開始的。青少年刑法不可能會對社會的發展造成影響。除了個人約束的喪失之外,另外,經濟上的困難也應該被提到 特別是青少年及剛成年的人失業的情況。目前,族群的問題也是我們所憂慮的。德國已經變成一個接受移民的國家,對此,比方,數百萬的土耳其人以及數十萬的俄國德裔[7]。不過,外來文化融入一個社會,經常會造成失敗以及適應上的困難。就這一點,文化衝突理論的說理經常再度獲得驗證。在這裡,部分造成當前青少年犯罪升高的原因就可以被發現。

 

對抗青少年犯罪的對策,當然是應該先於青少年刑法而被實行的。所以,我們必須強化家庭、減少失業並且加速少數族群的融入。相較於今天國際上如此流行的用刑法去反應,我認為,社會問題似乎是比較重要的。較嚴厲的處罰將無法阻止青少年犯罪。當前德國青少年犯罪的升高,比較特別的是在於輕微犯罪案件的增加。判刑比率 (Verteilungsquote) (被刑事法院處罰的青少年以及剛成年的人的可罰行為的數目 各個人口群是以十萬人計算),典型地,過去四十年在德國根本沒有上升。在謝天謝地、還總是相當小的暴力犯罪範圍之內,數十年來我們的重大犯罪並沒有劇烈地增加。當然,暴力犯罪是讓我們憂心的,然而,這個憂慮卻是來自於令人遺憾、全世界都在增加的暴力使用的報告。我認為,一個處理青少年行為人的強硬態度和太過廣泛地放棄國家的反應,對我們問題的解決都是極為有限的。一個法治國家在此必須走一條健全的中間路線。相反地,一個只相信嚴厲刑罰才是防止將來犯罪的適當手段的社會,這個社會是自欺欺人的。

 

筆者: 最後,可否請您對德國的青少年刑法作一個展望?

 

布意克教授: 在德國,當前有兩個刑事政策的派系相互對立著。一派是大聲疾呼要求強化處罰的措施。在此同時,這股要求嚴厲刑罰的壓力形成了一個世界性的運動,這個運動在任何國家的民間都是很受歡迎的,而且政治人物在爭取對他們認同的時候,因此熱衷於去支持這個運動。在德國,從左派到右派的政黨,現在突然都轉過來要求制定法律和發布命令。反對派則是建立在支持過去一百年來一步步被實現的教養的思考。我自己就屬於第二個刑法學者的那一群;這一群向來是支持一個具有同情心的、教育的計劃 在實行重大犯罪的情形就很清楚,特別是,並沒有路可以從財產犯罪通往較嚴厲的處罰的宣告。此外,在德國,我們不需要有更嚴厲的刑罰存在於青少年刑法當中,如同目前,特別是在美國,這個看法也被主張。我也一直相信,青少年不適用「被打」,而是可以「被教」,就如同世界上有責任感的父母親對待他們的小孩一樣。可以自由活動的措施,大致上應該儘可能地先於機構性的處罰被實行。不過,當在個案當中,青少年刑罰的宣告係不可避免時,刑罰的執行應該儘可能符合教育意義地被實行。人格的發展不是把軍事化的訓練,而是將模範、諒解以及合群帶給一個理性的義務人。若有人把數個鐘頭的罰站當成是人格形成的重要步驟,在我看來是自昧於現實。我堅定地希望,在將來德國的青少年刑法會堅持經得起考驗的教養觀點。


 

[1] 本專訪系列的原始構想來自於2003年春天一次與東吳大學法學院程明修助理教授碰面的對談。造訪Passau已經不是第一次,這裡是多瑙、Ilz以及Inn三江的匯流處,帕勺大學就沿著Inn河河畔興建,和特里爾大學一樣都擁有自己完整的校區。2004219日採訪當天一早從奧地利Linz搭火車到Passau時已經過了中午時分,布意克教授熱情地建議是否先一起午餐然後再開始專訪,令人感動的是,他說他把整個半天都留給筆者了。就在布意克教授的帶路之下,我們在Inn河邊一家有落地窗可以飽覽河上風光的餐廳用午餐,要不是早春的德國還有點冷,夏天在餐廳外面的陽台上吃飯喝啤酒絕對是更棒的享受。當天自己點了巴伐利亞菜 (其實倒比較像是Schwabe的作法) – 油煎豬腿肉片配上Sauerkraut以及Knödel,還有Passau附近當地的啤酒,布意克教授笑著說,點得真好!親切的開場之後,席間又提出許多有趣的話題,讓筆者緊張的心情稍稍可以獲得紓解。吃完輕鬆美味的午餐,回到教授辦公室開始專訪,也趁此機會把自己珍藏的布意克教授資格輪文拿出來請教授簽名,訪談結束之後,看看時間還早,教授又熱情地邀請一起去多瑙河邊散步,路上筆者跟教授聊到看了他教授資格論文的想法,很高興可以跟作者有面對面對談的機會,接著還幸運地聽到他對於教學以及研究的態度,在經過一些歷史建築時,教授也順便作了旅遊書上沒看過的導覽。最後教授帶筆者來到老城裡面一家古典裝潢的蛋糕店,這家店上次來的時候有路過,當時就暗自想說下次再來的時候一定要進去試試,巧的是,這次竟然就在這裡跟教授一起喝下午茶,向來喜歡點的蘋果蛋糕配上大碗公的牛奶咖啡,加上輕鬆愉快的談話氣氛以及發人深省的談話內容,直到今天都還時常回想起。感謝布意克教授百忙當中抽空接受訪問以及熱情的招待。另外,程助理教授的鼓勵與協助,都在此表示感謝。

[2]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碩士、德國特里爾大學法學博士。

[3] 本問題應該算是繼本篇報紙專訪內容之後,布意克教授對本案的補充。先來看一下本案的事實。

 

Magnus Gäfgen案發生在2002927日,一個小學六年級男童Jakob von Metzler遭到綁架綁架並且殺害。本案原本是一件單純的擄人勒贖並且殺人案件。一方面,由於行為人Magnus G.是哥庭根大學法律系學生,另外一方面,被害人的父親是法蘭克福的銀行家,這兩個身分使得本案引起了德國社會極大的關注。Magnus G. 在遭到逮捕之後,一開始為了掩飾人質已經被殺害的事實,一再地捏造肉票的藏匿地點。不知道人質已經遇害的偵查員,「為了及早救出肉票」,遂由法蘭克福警方的副局長Wolfgang Daschner下令,在2002101日上午,用恐嚇的方式 (偵查員恐嚇說,「讓你嚐嚐你從未嘗過的痛苦!」) 迫使Magnus G. 供出肉票 (其實是屍體!) 的真實藏匿地點,事後Daschner也主動把這個情形告知檢察官,檢方於是在2003127日對Daschner以及當時在場從事詢問的偵查員展開調查。因此,對於為了救出肉票可否對犯罪嫌疑人使用刑求,也成為那段時間另外一個在德國社會相當熱烈被討論的焦點。

 

以下是報紙Die Welt2003227日就本案邀請布意克教授所作的專訪。

 

刑法學者布意克:「自白不可作為證據」

 

布意克是帕勺大學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教授。布意克接下了已故刑法學者Johannes Wessels的經典著作,這本書是法律系學生的必讀材料。本專訪由Philipp Haibach提問。

 

Die Welt: 布意克先生,法院將會如何評價所取得的自白?

 

Werner Beulke: 我認為,有利於警方的做法會是,根據不可避免的禁止錯誤來作出發。結果將會是,警察的行為被阻卻責任。承審法官應該會有利於警察地認為,警察是想做到最好,並且對關於下令刑求的部分,在具體的判決書作一個簡單的交代。

 

Die Welt: 在具體的情形當中,下令刑求會導致一個使用的禁止(一個無罪判決的結果)

 

Werner Beulke: (誠如已經發生的) 自白是不能被使用的。對此,在法界不會有爭執。不過,指紋在屍體上也被找到。根據法院判決的看法,指紋還是可以被當作證據使用,因為,美國的「毒樹果實」原則在我國並不被接受。根據這個原則,不允許使用產自毒樹上面的果實。不同於判決看法的,我個人認為,這個答案是正確的:若根據一個恐嚇所得的自白來發現屍體,則會涉及到一個不能被使用的證據。

 

Die Welt: 但是,Magnus G.重複了他的自白。

 

Werner Beulke: 若是他有被通知而了解到這個重大的程序瑕疵,並且在重新訊問的時候,他的律師有在場,則之前的瑕疵是可以被補救的。

 

Die Welt: 若是沒有呢?

 

Werner Beulke: 我認為,法院應該對他作出無罪的判決,假如實際上沒有其他的證據存在時。

 

Die Welt: 您會贊同這個看法?

 

Werner Beulke: 身為兩個男孩的父親,基於第一個想法,我當然會對警察抱以同情。可是,國家有意地要去放棄刑求。目的是無法治癒手段的。沒有不計代價的真實發現。在證據使用禁止存成立時,我會主張一個無罪的判決。

 

(候記,相當巧合的是,在筆者進行專訪結束之後的隔天,從德國的媒體報導得知,本案當時的偵查組長以及前面提到過的法蘭克福警方的副局長Wolfgang Daschner,被法蘭克福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檢察官以強制罪以及濫用官署職權罪提起公訴。參見,Die Welt v. 21.02.2004)

 

[4] 這是被害人的名字。

[5] 關達那美軍基地。

[6] 跟我們一樣,德國各政黨也有其各自的代表顏色,目前德國是由社會民主黨 (SPD) 以及綠黨 (Die Grünen) 組成聯合政府,紅色是SPD的代表顏色,綠色想當然就是綠黨的代表色,「紅-綠聯盟」因此就成為目前德國內閣 (2002-2006) 的別稱。

[7] 俄國德裔 (Russlanddeutsche) 是住在前蘇聯地區德國人的總稱,或許這些德國人所住的地方在今天可能是烏克蘭或者哈薩克共和國的境內,不過,還是可以把這裡的德裔人士稱為是「俄國德裔」。前蘇聯與納粹德國戰爭爆發之後,在遭到與納粹德國通敵的指控之下,194182日最高蘇維埃下令,在數週之內,約有一百二十萬的俄國德裔人被迫從前蘇聯的歐洲部分領土向東遷移到西伯利亞、哈薩克以及烏拉山區,他們的國民身分不但被奪,而且財產也被充公到只能保留一只皮箱所裝得下的東西。他們 (年齡在十六到六十歲之間) 大都在非人道的工作條件下工作,這段期間,一個未經查證的數目是,約有五十萬人死於惡劣的工作、生活以及醫療條件。直到1955年,他們才又可以隨意地遷移。60年代開始,慢慢有一些人回到了德國,主要是西德,不過,也有一些家庭是選擇回到前東德地區。80年代以及蘇聯解體之後,湧入德國的俄國德裔大量激增;參見,http://www.net-lexikon.de/Russlanddeutsche.html。雖然有著血緣上的聯繫,不過,由於許多俄國德裔既不會說德語,又因為長期的隔閡所形成的文化以及價值觀的差異,他們是否可以融入,引起當前德國社會熱烈地討論。

 

 

 


18.02.2005 v. Ar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