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刑法學理與盎格魯美利堅法理論結合下的刑事法學進展
„Der
Fortschritt der Strafrechtswissenschaft liegt in einer Verknüpfung
deutscher Strafrechtsdogmatik mit anglo – amerikanischer
Rechtstheorie.
-
Prof. Dr. Knut Amelung, Dresden“
-專訪德勒斯登科技大學法學院
刑法、刑事訴訟法暨法理論講座Prof.
Dr. Knut Amelung (艾瑪瓏)
教授*
採訪、紀錄以及翻譯:吳俊毅
(本專訪已經發表於「法學講座」第二十三期
11/2003, 第111-117頁)
(左圖)工作當中的艾瑪瓏教授
作者介紹
Prof.
Dr. Knut Amelung (艾瑪瓏),
1939年出生於Stettin並且在位於當時「邊界」的Helmstedt(位於尼德薩赫森邦)長大。1960到1965年分別在佛萊堡、Lausanne和歌廷根大學攻讀法律以及社會學。1971年以「刑法之法益保護」為題開始攻讀法學博士學位。1975到1977年在魯爾大學擔任學術助理以及刑法教授。1977到1992年9月,成為特里爾大學的專任教授,講授刑法、刑訴、法社會學和方法論。1985/86的冬季學期(註,其實只是一個學期!因為冬季學期跨越1985、1986兩個年度。)獲得福斯汽車公司基金會獎助前往紐約哥倫比亞大學。他1981年挽拒了畢勒佛(Bielefeld)大學的邀請,1988年挽拒了敏斯特(Münster)大學的邀請。1992年7月接受了德勒斯登科技大學刑法、刑訴以及法理論的教席。從1993年4月到1994年3月擔任法學院院長。Amelung教授的興趣重點在於,刑法的社會學基礎、刑法與國家法和行政法的關係,醫事刑法和刑事訴訟程序當中的基本權保護。關於自行發表的著作,計有以下的專書:
„Rechtsgüterschutz
und Schutz der Gesellschaft“(1972)(法益保護與社會的防衛)、 „Rechtsschutz
gegen strafprozessuale Grundrechteingriffe“(1976)(對於刑事訴訟上基本權干預的權利保護)、
„Die
Einwilligung in die Beeinträchtigung eines Grundrechtsgutes“(1981)(對於一個基本權利益干預的同意)、
„Hausfriedenbruch“(第二版,1990)(住居安寧的破壞)、
„Informationsbeherrschungsrechte
im Strafprozess “(1990)(刑事訴訟程序當中的資訊支配權)、 „Die
strafrechtliche Bewältigung des DDR- Unrechts durch die Justiz
der Bundesrepublik“(1996)(藉由聯邦德國的司法在刑法上掌握前東德的不法)、
„Irrtum
und Täuschung als Grundlage von Willensmängeln bei der
Einwilligung des Verletzen“(1998)(在被害人同意時,錯誤和詐欺當作是意思欠缺的基礎)、„Die
Ehre als Kommunikationsvoraussetzung. Studien zum
Wirklichkeitsgehalt des Ehrbegriffs und seiner Bedeutung“ (2002) (名譽作為聯繫的前提。對於名譽概念的真實內涵及其意義的研究)。
Amelung是「刑事訴訟選輯注釋書」(Alternativkommentar
zur Strafprozessordnung)以及著作「醫生允許研究痴呆疾病嗎?」(Dürfen
Ärzte mit Demenz-Kranken forschen?)(1995)的合著者。他也是歌廷根大學醫事倫理學會的會員(Göttinger
Akademie für Ethik in der Medizin)以及位於佛萊堡的馬克思蒲朗克外國暨國際刑法研究所(Max-Plank-Institut
für ausländisches und internationales Strafrecht un
Freiburg i. Br.)學術諮詢委員會的委員。
感謝Amelung教授提供以上資料。
訪談時間:2003年9月3日下午
訪談地點:德勒斯登科技大學法學院艾瑪瓏教授辦公室
筆者:
誠如在您的簡歷裡所提到的,除了法律,您也修習過社會學。在您為數頗多的多著作當中,可以感受到這個學習背景的影響。為什麼您會對社會學感到興趣呢?
艾瑪瓏教授:
我會同時修習法律跟社會學,是由於一個相當好玩的理由。我想成為政治人物,並且認為想這麼作的話,必須對法律和社會學都要懂一些。後來,聯繫到社會學的傾向像是這樣使我著迷,而且對此至今依然保持著。
筆者:
從您所發表的著作目錄會察覺到,您投注許多時間在許多的法領域去處理「被害人的同意」(Einwilligung
des Verletzen)。為什麼您會專注於這個主題呢?
艾瑪瓏教授:
我之所以會對被害人的同意有興趣,有兩個原因。首先,從前我曾經對在公法當中一般的阻卻違法事由的可適用性問題感到興趣,而且因為在這裡衍生出了特別的問題,對此才單獨地去處理同意。我將在那裡的進展寫成了一本小書。當我在寫這本書的時候,我察覺到,在公法之外,也存在著尚未被解決的被害人同意的問題。就這樣,一直到90年代之初,在德國並沒有專門去處理同意能力(Einwilligungsfähigkeit)的論文,而且,當我以此為題去寫我的文章時,我發覺,在同意的情形意識欠缺(Willensmängel)的問題,係被我們這邊的通說作了完全無法令人滿意的回答。對此,我後來還出了第二本書。我對於同意學理的觀點,總結在法學雜誌JuS
2001第10期裡的一篇文章。
筆者:
您的研究重點,部分是在刑法與國家法、行政法之間的關係,此外,還有在於刑事程序當中的基本權保護。您可不可以就您個人的觀察,說一下這個領域的最新發展,並且對於在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憲法之間的關係作一個展望?
艾瑪瓏教授:
我會對您提到的關係有興趣,有個人際遇上的原因。我曾經在公法學者巴杜拉(Badura)(目前在慕尼黑)之下當過助理,並且跟著刑法學者駱克信(Roxin)(現在同樣在慕尼黑)攻讀博士學位。因為以這個方式獲得國家法以及行政法的認識,通常一個刑法學者不會具有這樣的認識,以至於在我從學術的跑道起跑時,我大部分所發表的文章都是落在這兩個領域之間的界線區域。一個法領域代言人的認識,常常非常被限制地排除在其他領域的框框之外,這裡在70年代還有許多可以作的。在這些情形,我不但在學裡上,而且也在法政策上下了功夫。對於在刑事程序領域當中的法政策,後面我還會再談一些。
筆者:
您曾在1985/86
冬季學期的研究學期期間到過紐約的哥倫比亞大學。您將您的研究成果後來寫成了一本小書「在刑事訴訟的資訊支配權,個人權利上證據禁止的學理基礎」(Informationsbeherrschungsrechte
im Strafprozess, dogmatische Grundlagen individualrechtlicher
Beweisverbote)發表。在您對於證據使用禁止的這篇文章裡,在這一個或是那一個問題,您習慣會去引用美國的文獻以及判決。您如何評價在德國法體系當中美國法的地位,特別是在刑事程序法的領域?
艾瑪瓏教授:
沒有錯!我把一個關於證據使用禁止的想法從美國帶回到德國。不過,這個想法不是源自於美國的通說,而是來自Schrock/Welsch對於所謂的「資訊
– 處理
–
觀點」(information
– transaction - Ansatz)的一篇論文。我把這個觀點轉換成德國法的學理類型,並且由此為證據禁止的學說導出最多樣化的結論。
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曾讓我對於美國法感到印象深刻,和德國法院一樣,聯邦最高法院會目的論地作論證,不過卻是比較容易讓人理解地去論證。另外,在盎格魯薩克遜地區的「法理學」(Jurisprudence)也令我印象深刻,這門學問,在我們德國以「法理論」(Rechtstheorie)稱之。法理學在分析哲學的影響之下已經達到一個高的層次,我們可以從中學習到這一點。相反地,盎格魯-美利堅的學理就讓我較少感覺到印象深刻了。藉著我們所塑造的體系思考,在這裡,我們德國人是比較深入的。我的結論是:盎格魯-美利堅的法理論與德國學理的融合,將會為我們學術領域的最大進步許下一個希望。
筆者:
對於德國刑法學研究的當前趨勢以及展望,您的看法?
艾瑪瓏教授:
如同我現在所說過的,盎格魯薩克遜的法理論和德國學理的結合會促進我們學術領域的提昇。當然我也認為,我們應該將我們的學術更甚於「文化學」(Kulturwissenschaft)地經營,也就是說,我們應該一方面用文學和歷史,不過,另一方面用社會學來形成一個緊密的聯繫。在那裡,我也看到了一個可怕的聯繫。對此我曾多次嘗試去形塑,因此比方說,在我關於住宅安寧破壞、日記的不可使用性以及關於名譽的文章當中。今年夏天,我開設一門關於教唆犯的專題研討課,在這門課當中,我們把社會學以及文學拉進來,以求明瞭,在道德上為什麼人們會去對一個人行賄?當時,在文學上,從莎士比亞(Shakespeare)的“Lady
Macbeth“(馬克白)一直到Dürrenmatt的“Besuch
der alten Dame“(老女人的拜訪),有著極具啟發性的對話,其能夠促進對教唆現象的了解。
筆者:
您可否講一下,在德國,刑事訴訟法的最新趨勢以及未來的走向?
艾瑪瓏教授:
我看到以下的趨勢,這是我認為特別嚴重有問題的:
1.
去自由化(Entliberalisierung),這個根本上要歸咎到在美國的刑事政策上的發展,特別是自2001年9月11日以來的一些事情。
2.
在德國的刑事訴訟程序,協商判決的傾向會增加,取代根據對於案件廣泛地闡明以及評價來作成判決。這是牴觸法定原則(Legalitätsprinzip)的,這個在我們這邊適用的原則,基本上是和美國對立的。儘管必須承認,重大的經濟刑事程序幾乎沒有被作其他的了結,可是,協商的風氣卻從那邊開始蔓延到了一般犯罪的解決。
3.
我們正在發展一個歐洲的刑事訴訟法,其重點一方面在於偵查程序,另外一方面則是在於歐盟特別犯罪的解決。這個一致性的趨勢,基本上可以被贊同,不過,我們必須注意,在法治國的最低層次上,我們卻沒有產生共識。可是,這在政治上是顯而易見的,因為,可以在最開始的時候就最小的共通部分去達成共識。
筆者:
我從您的簡歷當中知道,您在特里爾大學的時期曾拒絕過一次來自於畢勒佛大學以及一次來自敏斯特大學的邀請。不過,1992年7月您卻接受了德勒斯登科技大學的邀請。為什麼您會作出這個決定?
艾瑪瓏教授:
畢勒佛以及敏斯特,對於想讓我們從特里爾搬家是不夠吸引力的。不過,搬家方面的問題也是有的。相反地,我接受了德勒斯登的邀請,因為我太太在那裡出生,而且我們一生對於再度統一感到振奮。我是在直接瀕臨邊界的地方長大,在那裡,德國的分裂會有特別強烈的影響。正巧碰上我有一個機會一同在德勒斯登建立一個新的法學院。我是第一任的院長。
(左圖) 艾瑪瓏教授與德勒斯登科大法學院
筆者:
最後,您如何評價關閉德勒斯登科技大學法學院?
艾瑪瓏教授:
我感到無限地抱歉。我對於薩赫森邦政府感到非常憤怒。隨著法學院的關閉,剝奪了我受聘到德勒斯登建設的指揮棒。我也對於大學方面感到憤怒,大學方面在最後的階段讓我們犧牲,因為大學方面想要保住自然以及工程科系。當然,我的朋友們對我細數著說,至少有過一個機會(長達十二年)在這裡對德東的學生傳遞西方民主的法律。這也就已經是這麼一回事了。另外,法學院的關閉我所受到的衝擊並不會如同我的年輕同事們那麼強,因為,明年我即將65歲,而且我能夠申請退休。
筆者:
在法學院關閉之後,您會繼續教書或者考慮辭職?
艾瑪瓏教授:
首先,將來我們會繼續在這裡教學,因為在2003/04冬季學期我們還有再一次招收新生。何時我必須到萊比錫也都還言之過早,假使我不退休的話。最高我可以工作到68歲,也就是到2007年。法學院應該到2008年都還會存在。
我也不完全清楚,在退休之後想作什麼。我樂於繼續在學術上工作,不過,不再有一個運作當中的法學院可以支援我了。或許我還會花一個學期跑到萊比錫,以求了解當地圖書館的關係,因而在那邊獲得所需的文獻。
對於此事件的始末,中文的報導可以參考筆者個人網站上面的兩篇文章:「德國大學強制合併的旁觀」以及「開幕謝幕全程參予的無奈-悲情的德勒斯登科技大學法學院」。筆者個人網站「阿諾研究所」網址:https://members.tripod.com/jiuanyih-wu/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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