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分高一點的請求權


參加國家考試的人,若不幸名落孫山,儘管心理或多或少都曾帶點不服氣地認為,「為什麼該答的都答了,卻分數怎麼還是那麼低呢?」到最後許多人都選擇發揮台灣人「樂天知命」的認命性格繼續和命運搏鬥,然後用「學藝不精,下次再來」聊以自慰將此不滿作收,繼續回到書堆理K書,殊少有人選擇去做個「拒絕國考的小子」,對於考題以及評分等專業有關的質疑火苗也隨之被澆熄,其實,看了下面的介紹,或許會發現,雖然沒律師牌,你()還是可以以自己從書本上學到的實地去參予為權利而奮鬥的過程的!

 

前幾天看到Spiegel-Online的一篇文章,吸引了了自己的注意目光,俗話說,「獨樂樂不如眾樂樂」,就藉著網路特有的Blog功能(這幾天從中時開卷看到的新名詞!)來跟大家分享一下。

 

報導一開始就提到,早在十二年前,聯邦憲法法院就在判決當中肯定國考考生可以對於考試提起異議程序,可是,這只能適用在針對特定考試的評分有所不服並且對於評分的缺失可以提出使人可以理解理由的情況。

 

1998年底時,有個法律系學生參加在本邦(Reihnland-Pfalsz)所舉辦的第一次國家考試,結果出來,八科當中有七科被評定為不及格。大約三年(2001)的準備之後他捲土重來,殘念的是,又是不及格。這次是,相較於及格所需要的八科筆試(ps. 若及格之後還有口試)平均總分32分的門檻,他只拿到了30,5分,而且其中的四科是少於4分。在德國,國考只有兩次機會,一方面也難怪這位仁兄必須花費三年的時間充分準備,另一方面也或許因為沒有退路了讓他難以適懷。所以,他首先嘗試對主辦考試的邦法律考試試務局(Landespruefungsamt fuer Juristen)(第一級訴願管轄機關)提出訴願。他所持的理由是,「考試的難度過高,而且對於錯誤所佔比重根據平均的要求並不明確。因此一個學生無法明瞭,在總評分的時候,就作為正面說明(評定及格)所佔的影響。」不過,邦試務局局長不接受這樣的主張,所以在20023月駁回了這件訴願案,他的理由則是,主考官已經履行了必要的要求,相反地,在考生的訴願理由當中無法提出專業上的論證作為支持。也因此,要求主考官補正意見遂不被允許。

 

之後這位考生想當然不能服氣這樣的裁定結果,所以又提起了行政訴訟,不過,歷經兩個審級法院的審理,結果都是一面倒地支持官方的立場。位於邁茵茲的行政法院在駁回考生的申請理由裡面說到,對於考試的評分在法律上是不得異議的。「騙肖耶」(台語),這位考生一定想說怎麼跟公法課本上面唸到的聯邦憲法法院見解不同,案子於是進入到了Koblenz的最高行政法院(OVG Koblenz),結果仍是維持原判,並且再一次地對此作了說明,「對於考試應答的異議必須擁有專業上的異議權才行,自此在程序進行當中主考官的參與(ps.對於評分部分作說明或是在必要時作更正)才是有必要的。」理由的最後也指出,假如個別應考人有一個與比較規定(Vergleichrahmen)無涉的評價機會時,這就不符合機會平等的原則。看來,這個考生要開始認真想想如何「另謀出路了」!

 

對於司法考試的命題以及評分,在台灣年年都會有一些爭議的地方,以往讓人頗為詬病的出題怪現象(比方,獨門暗器考題以及倒過來看都看不懂只有命題老師自己才懂的法律術語),隨著題庫以及命題老師的輪流,情況已經大幅改善,不過,在閱卷的部分,爭議還是時有所聞,譬如,據說以前有所謂的「零分老師」(動輒送鴨蛋給人)以及非本科專業老師亦受聘參與閱卷(舉個極端的例子,像是,教民法的來改刑訴的考卷),這些都是相當值得被提出來質疑且無涉於學術自由這個核心問題的。對此,考試院是不是應該慎重地考慮公佈標準答案以及閱卷委員名單,讓考生可以參考修正自己的學習死角,並且在有疑義時可以提出異議以獲得救濟。人民在憲法上享有的應考試權利,不應該只有「參與」,保護的範圍應該也包含「對於結果有疑義時的異議救濟」才是,只負責舉辦考試而不准或是阻撓應考人提出異議,這樣的基本權保障只能算是「作半套」的而已,因此卻可能繼續讓許多人「不明不白」地虛擲許多不可喚回的寶貴青春


01.11.2003 v. Ar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