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德國國家考試免費

 

(左圖) 位於萊比錫的聯邦行政法院


在台灣,有參加過各種國家所舉辦考試的人應該都有繳報名費用的經驗,這好像沒什麼好去爭執的,「使用者付費」嘛可是,這個星期在德國的一項聯邦行政法院判決給了我們一個「另類思考」的機會,「不是應該繳多少錢,而是根本就不應該繳錢!」

 

根據Spiegel-Online 2003927日的一則報導,位於萊比錫的聯邦行政法院在上週四作出一項判決,認為參加第二次國家司法考試是不用交錢的。

 

這個判決的事實是,一位要參加第二次國家考試的法律文官候選人(Rechtsreferendar)對於柏林市政府提出一個行政訴訟,因為位於柏林的邦司法考試局(Landesjustizpruefungsamt)要求這位目前在萊比錫法院工作的法官,必須先繳交1000馬克才可以參加在柏林所舉行的第二次國家考試(註,國家考試試務的舉辦基本上各邦有自主權),後來這個法官沒有通過考試(可能是鬱卒情緒受到影響吧!?)竟然就沒過,可是當局卻仍然他索取700馬克的費用。因為這個考生連一分都不想給,所以對柏林市就提起行政訴訟。

 

聯邦行政法院在審理之後在該則判決當中支持這位考生的立場。法院的理由是,儘管邦立法者沒有規定說,要免費地舉辦司法上的儲訓事務。倘若立法者就「候補制度」選擇是定位在「公務員關係」,他必須注意到「公務員權利基準法」(Beamtenrechtsrahmengesetz)、「聯邦薪俸法」(Bundesbesoldungsgesetz)以及「法官法」(Richtergesetz)等規定。由此可得,在公務員關係當中的訓練養成教育是免費的。

 

上面的原則也可以適用在「司法儲訓事務」,其目的是在於取得成為法官的資格。至於當事人後來想謀求什麼樣的職位則與此無涉。法院因此將第二次國家司法考試定義為「公務員關係當中訓練養成的組成要素」,而且因此是不應該付費的。

 

報導最後提到,過去個別大學以及邦政府的財政當局一直有嘗試去想過對於有教職或是已經從事司法相關工作的學生收取考試費用。巴登福騰堡邦政府就曾經對相關具有司法人員以及教師身分的考生收取過考試費用,不過,在四年前這些費用都已經悉數被退還。假如對於第一次的結果不滿意還想來個第二次的話,就必須繳錢(註,個人想說,因為當事人已經取得資格。這部分就不能算是必要的相關訓練所需,所以必須付費。若沒過的話,應該還是可以免費再考一次!)

 

聯邦行政法院的看法基本上是應該被贊同的,在德國,有一些學科,完成之後並不是以頒發學位作為學習的結束,而是必須參加國家考試,像是,法律以及醫學,必須通過國家考試取得執業的資格。在這樣的職業訓練養成體系之下,第一次國考「或許」(個人猜測)應該被納入到大學教育的部分,因為在這個階段的考生大多還沒有擔任公務人員的資格,在「免學費的大學教育體制下」參加考試是不用繳費。至於第二次國考,則是被歸入到「公務人員訓練體系裡」而不用繳費。一方面體系上說得過去,另一方面考生也可以不用繳這麼多錢(怪怪!考個試要台幣15000圓!挖咧!)可是,上述的論點在台灣可能目前沒辦法這麼主張,因為錄取之前考生還未具備公務員資格,可是,若已經是公務員了,內部的一些考試可能可以考慮試試,不過,還是必須先參考我國相關的公務人員以及相關的薪俸規定。


28.09.2003 v. Ar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