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工藝即將被撼動?

 -「師傅資格」(Meistertitel)即將失去光澤


台灣的一些德國汽車廣告,常常喜歡用「德國工藝」一詞來強調本身產品的細緻,並且為之加分。這個令德國人向來頗為自豪的傳統,係建立在「師傅資格」(Meistertitel)之上,自古以來,在這邊,想要學習一技之長並且希望將來可以獨當一面自立門戶,「拜師學藝」是必經的過程,學徒(Geselle)必須在師傅的指導之下習藝一段時間,之後參加「師傅考試」(Meisterpruefung),及格以後才可以自立創業。不然,就只能一直待在師傅的店面底下作學徒。還有,開業的家數也必須配合當地居民的人口數,保持各家的合理利潤。這個制度已經行之有年,並且成為德國文化的特色。記得當年在語言班階段時,教材當中也有專章對此作介紹,當時老師還自豪地說,「在德國,沒有師傅頭銜,就算手藝再好,也沒人敢上門跟你買麵包。自己作好玩的分送親友吃吃倒是可以。」由此可知,師傅資格制度不僅僅是一張修業的證明而已,還代表著服務品質的保證。不過,隨著近來德國失業率居高不下而且節節攀升,「師傅強制」(Meisterzwang)則是形成了另外一道就業的門檻,因為,按照師傅頭銜制度的職訓容量,只能提供有限的機會給需要的人接受教育,對於「充分就業」的目標達成實在是「杯水車薪」,也因此,聯邦經濟部遂認為,師傅資格是造成「結構性失業」的元兇。所以Die Welt 200357日的報導當中就看到了一則消息,在鬧得滿城風雨的施若德政府「Agenda 2010」計劃之後,聯邦經濟部長Wofgang Clement(克萊門特)也計劃將目前規範師傅資格的「手工業規則」(Handwerkordnung)作一個「現代化」。計劃當中有兩個方向,首先,將對師傅強制作一個放寬,把目前94項必須取得師傅資格的手工業,當中的64項強制規定給取消,只留下涉及到「對於他人生命以及健康具有危險性的事務執行」仍舊要求需要師傅資格。再來,也將修改所謂的「所有人原則」(Inhaberprinzip),根據此原則,原來手工業的所有人都必須具有師傅資格,在將來修改規定之後,只要所有人聘請一位具有師傅頭銜的人就可以當老闆了;在這個方向底下,有一個所謂的「簡單工作」(einfache Taetigkeit)的概念,以資和師傅資格作區隔,其指的是,只要兩到三個月就可以學會的工作。在這樣的定義之下,就有許多的工作可以自師傅資格被鬆綁。聯邦經濟部應該是希望藉此讓更多的人取得工作管道,因此減少失業人口統計的帳面數字。

 

改革想法一經披漏,立即引起正反意見的討論,贊成的看法是認為,長久以來,師傅資格制度造成了市場機制的扭曲,不僅阻礙競爭,消費者還必須忍受高價位的服務。事實上,根據小弟的觀察,德國人時興的事事DIY,小到自組家具,大到自己換汽車輪胎機油,或是僱請沒執照價格便宜的「黑工」(Schwarzarbeit)到家修水電或是粉刷裝潢,早就已經是公開的秘密。支持看法也認為,師傅資格制度妨礙了企業的建立並造成市場進入的阻礙。在反對陣營方面,則是對於使用是否對於他人生命及健康具有危險作為標準提出強烈的質疑,其舉例說到,比方,規劃當中被取消師傅資格的洗衣業,難道洗衣服時就不會使用到有害健康的物質嗎?還有,其認為師傅資格代表的是品質,並且反問,只是因為律師提供不好的服務就主張應該全面廢除國家考試制度嗎?其實,這才是問題的核心,師傅資格制度的本質到底是什麼?在德國,目前讓聯邦經濟部不滿意的是,師傅資格位子太少,好或是不好,不應該由一只證書或是由某些人去作認定,因為師傅資格制度的行業,本質上也是服務業,不是藝術創作,「市場」和「顧客」才是最後決定孰去孰留的關鍵,所以,師傅資格制度在改革之後,將不再是帶有「品質保證」的色彩,而只是「勞務的指標」(Guetersiegel)和「品質的信息」(Signal fuer Qualitaet)而已,新的師傅資格制度,訓練的部分只是一些相關的基本技能(像是衛生常識以及相關法令),這樣就可以了,是否手藝果真已達「可以出師」的程度,這就留給消費者自己睜大眼去作比較和決定。說到這個,一直幫小弟裡頭髮的歐里桑,有次我們聊到理髮師的養成問題,他也有這樣的感慨,他覺得,現在許多師傅技術的基本功都不夠紮實,只是學校畢業然後考個執照就可以算是「出師」,以花俏的髮型吸引消費者,而且收費頗貴還門庭若市。

 

在經濟不景氣的年代,多為大家創造工作機會,應該是舉世皆然的,可是,好或是不好就見仁見智,台灣有一個頗流行的想法,「沒工作,去擺地攤。」可是,有機會去吃吃多處的夜市攤販,發現好吃的竟然沒有幾家,服務品質,在經濟不景氣的當下似乎是必須被犧牲掉的了。可是,說也奇怪,大家荷包都緊的同時,誰來消費呢?都讓大家有工作或是可以上工真的就可以解決問題嗎?還是只是造成暫時性減少失業率數字的假象而已。師傅資格制度是不是犧牲品,新制果真上路之後應該就可以檢驗了。


16.05.2003 v. Arno